申请人:李荣根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定区郡论惠百货店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8日对第56510523号“老祖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22858号“祖師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2146号“祖師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各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多件知名商标,明显超出合理经营范围,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祖师爷”商标的存在,却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检验报告;2、中国有机绿色健康名酒获奖证书;3、产品图片;4、含“祖师爷”相关裁定书;5、相关视频截图;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老祖师”与引证商标一、二“祖師爺”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祖师(祖師)”,且整体指代、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一、二,且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之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