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82461号“Cloudbreak Pha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oudbreak Pharma及图 67382461

阅读:119640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拨康视云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2461号“Cloudbreak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

  申请人:拨康视云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2461号“Cloudbreak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130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41337号、第14979827号、第16598632号、第359340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7382461号“Cloudbreak Pha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oudbreak Pharma及图 673824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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