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良宇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建好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84002号“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877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市场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是以取得不当利益为目的。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理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的意外,还提交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经营资质截图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和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地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黄酒;鸡尾酒;米酒;酒(饮料);清酒;威士忌酒;烧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经营资质截图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为江苏双沟酿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故我局对江苏双沟酿酒厂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代理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的酒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