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趣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9268号“梦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的品牌,第13010262号“梦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梦时代”是申请人投资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字号,申请商标是正当合法的注册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为:申请人主要从事基础软件服务等,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好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资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字号,是正当合法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从未进行过商标买卖转让等交易行为,为便于发展和推广,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后分别投资成立了其他公司,申请人注册商标是企业经营的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申请人具备经营资质,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还进行了准备工作。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发票、试产加工费、试产服务费、饮料味香精购买发票、包装设计图、产品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报告、购销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5月6日第1838期《商标公告》。
2、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黄乾文,股东包括黄乾文和邹东亮。梦时代(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国英,股东包括黄国英和黄乾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以“梦时代”作为企业字号,且申请人提交了该公司购买原材料、试生产“梦时代”饮料的相关发票,还有后续的产品检验合同及报告、包装设计图等,说明其为申请商标的使用作了准备工作,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