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16400号“安居者 ANJUZ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居者 ANJUZHE及图 56216400

阅读:135474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真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6216400号“安居者 ANJUZ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2034507号“安居客”商标、第41925066号…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真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6216400号“安居者 ANJUZ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2034507号“安居客”商标、第41925066号“安居客”商标、第23311155号“安居客”商标、第27261077号“安居客”商标、第5971590号“安居客”商标、第17525853号“Anjuke及图”商标、第27261078号“Anjuke”商标、第23310522号“Anju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他人知名商标,且其具有出售名下商标牟利的行为,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易造成商标使用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及获得的荣誉;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品牌简介;

  4、申请人“安居客”“Anjuke”品牌获得的荣誉;

  5、媒体报道材料;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6、宣传材料;

  7、在先裁定;

  8、被申请商标售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1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安居者 ANJUZHE”和图形,其主要识读部分文字“安居者 ANJUZHE”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及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经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30余件商标通过网络进行售卖,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说明,故我局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综上,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具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6216400号“安居者 ANJUZ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居者 ANJUZHE及图 562164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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