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中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20581号“嗨鲍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商品内容特点精心臆造的文字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申请人及“嗨鲍鹏”的新闻报道、荣誉证明及部分与名人的合照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