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宗成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0940号“云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1403号“云端会馆 CLOUD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商标在第4401群组的“足部医疗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15679392A号“雲端”商标、第43679340A号“云端智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阻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足部医疗护理”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按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足部美容护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足部医疗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