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静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23445号“AMY’S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艾米生活”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7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被注销。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图;办公场所宣传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未对该商标权利进行处分。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