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材信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93796号“信云安智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享有较高的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企业实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寓意深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该商标虽包含“云安”二字,但是申请商标有其他重要元素,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以外的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信云安智通”,其中“云安”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整体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