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47318号“鸿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鸿赫 67047318

阅读:163694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鸿赫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7318号“鸿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0443号“鸿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

  申请人:鸿赫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7318号“鸿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0443号“鸿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会计、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7047318号“鸿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鸿赫 670473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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