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同祥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7181号“迈乐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233674号“迈康乐”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申请人:衡阳同祥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7181号“迈乐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233674号“迈康乐”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