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3415号“ADI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9007号“ADI Part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调查、商业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