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PS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柯锐世能源方案巴西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号金升大厦楼室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033731号“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1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在“蓄电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蓄电瓶”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