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82578号“醉爱您 THE MOST 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醉爱您 THE MOST LOVE及图 65482578

阅读:120452 2023-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醉爱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2578号“醉爱您 THE MOST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138号“最爱”商标、第2015554号“最爱”商标、第…

  申请人:上海醉爱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2578号“醉爱您 THE MOST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138号“最爱”商标、第2015554号“最爱”商标、第1954710号“最爱”商标、第4408875号“最爱”商标、第23966766号“厉爱 MOSTLO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特殊的含义,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上述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醉爱您”、英文“THE MOST LOVE”及图形构成,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标识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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