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小钧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7663号“卓韵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47644号“卓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饮用器皿;瓷器装饰品;瓷器;陶器;仿瓷器;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