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76479号“汕美人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汕美人家 57276479

阅读:141835 2023-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山美人家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冬亮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57276479号“汕美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32766号“山美人家SHAN MEI REN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

  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山美人家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冬亮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57276479号“汕美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32766号“山美人家SHAN MEI REN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不正当恶意。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拥有“山美人家SHAN MEI REN JIA”商标多年,并在餐饮领域对“山美人家SHAN MEI REN JIA”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

  2、相关荣誉证书、美食纪录片;

  3、申请人的菜单、包装袋、货单、商标设计协议书店面图片、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1年2月21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因于第4878675号“山美”商标近似,驳回其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在第43类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上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对焦点问题现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畴。争议商标“汕美人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山美人家”文字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宠物日间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餐馆预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外卖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宠物日间护理服务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仅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餐馆预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外卖餐馆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首先,《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由审理查明 2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餐厅等服务上提起过注册申请,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未注册商标”。其次,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及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的证据,且其在案提交的相关宣传、使用情况体现的影响力及地域范围有限,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理应知晓,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宠物日间护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餐厅、饭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7276479号“汕美人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汕美人家 572764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2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