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问鼎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信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4925号“问鼎云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问鼎云学习及图”商标的延续申请,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4692号“问鼎设计 WINNING 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宣传及使用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商标信息、所获荣誉及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问鼎云学习”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更新、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