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月阳光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3069号“善维美 S.SUN M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63077号“3美 3;SUN-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221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58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24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18959号“FRUIT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62780号“BARNE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980669号“美力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