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查尔斯•罗斯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7904号“ROSS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10866824号“R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69728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85094号“罗速RO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18142696号“若水印花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