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9337号“微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的相似服务上注册第12184334号商标,且该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该已注册商标的合理延续,因此基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微书房”该标志仅由常用的工作场所名称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