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5053号《关于第56016885号“十三太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9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9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阶段,第35784065号“十三太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审理查明:第12305296号“十三炭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第54176051号“十三太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