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66103号“BRIDGE.D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IDGE.DOG 68366103

阅读:21397 2023-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闵哈赛林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6103号“BRIDGE.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0170号“BRIDGE DOG”商标、第53778786号“BRIDGE CAT”商标(以下统称引…

  申请人:闵哈赛林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6103号“BRIDGE.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70170号“BRIDGE DOG”商标、第53778786号“BRIDGE CAT”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碗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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