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13212号“凤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凤酱 62413212

阅读:69408 2023-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正一堂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3645号《关于第62413212号“凤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7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

  申请人:北京正一堂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3645号《关于第62413212号“凤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7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45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且相关文件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审理。

  我局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063303号商标、第59981204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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