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绘梦天堂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4057号《关于第50412778号“绘江南 Drawing JN DJ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239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49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42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19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