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鑫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江苏悦达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7809号“鑫汇金 XINHU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5496号“华岳小超人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4136、16007483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所示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有所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