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0080号“Primarius NanoDesig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Nano”对应的中文翻译并非“纳米技术”,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的“Nano Spice”、“概伦电子 NANOSPICE GIGA”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已经在先在第9类注册了多件含有“nano”文字的商标,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ano”、“nanometer”、“ 纳米技术” 剑桥双语词典、 有道词典、金山词典的查询结果;相关行政判决书、行政决定书;申请人在先“Nano”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对于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 关于“Candence”的介绍;申请人“NanoSpice”产品介绍;“Nano”产品部分销售 合同、订单、许可使用许可合同;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