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壬泓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09975号“安敷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大量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且在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日常洗护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类似情形商标已在相同类别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单、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安敷宁”构成,将其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