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县润泉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02301号“索菲亚板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9037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47013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5219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0334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23427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00685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971624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173915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273796A号“索菲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859175号“索菲亚 SUOF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633415号“索菲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550703号“索菲亚微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490152A号“索菲亚橱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4707242A号“索菲亚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4273796号“索菲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0856122号“索菲亚 SUOF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0852637号“索菲亚 SUOF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838102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引证商标十六、引证商标十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八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索菲亚”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及引证商标九至引证商标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索菲亚”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板、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四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石膏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引证商标十五至引证商标十八尚未获准注册,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引证商标十八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