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环球天然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4898号“井岗山植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大量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井岗山”与“井冈山”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2402号“井岡山 JING GANG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多件“井冈山百草”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同类别成功注册,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他人极为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信息、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井冈山”是中国历史革命圣地,申请商标中的“井岗山”与“井冈山”读音相同,且“岗”和“冈”字形较为近似,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植萃”,“植萃”是指从植物中萃取的天然成分,将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工艺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井岗山植萃”与引证商标“井岡山 JING GANG SH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芳香疗法用香精油;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制乳霜;安神用香精油;芳香精油;牙膏;非医用按摩凝胶;草本化妆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不能通过宣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及其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