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凌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07194号“精益 JI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私人疗养院;美容院;按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23026号“精益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99516号“视力精益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73660号“精益关护 LEAN FOR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881277号“精益关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896506号“精益关护 LEAN FOR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900114号“精益关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636537号“精益眼镜批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103165号“精益口腔 JINGYI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的第3106484号“精益 JINGYI”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私人疗养院;美容院;按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私人疗养院;美容院;按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精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私人疗养院;美容院;按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四、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尚未获准注册,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