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东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67555号“东禾 D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7635号“东禾营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10218号“禾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68979号“东禾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35370号“东禾 地景 DONGHE EARTH LANDSCAPE 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92626A号“东禾名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鉴于汉语也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方式,故相关公众易将引证商标二认读为“东禾”。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东禾”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东禾”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