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独一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94667号“独一捞 DUYI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5184号“独一捞 DUYI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