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希夫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53400号“McKare WITH HU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4098号第10类“MAQUET M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5672号“心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测试仪、医用人体脂肪测量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及其零件和元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cKar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MCAR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