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牛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雄牛资本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59666741号“BULL CAPITAL PARTN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因其文字“BULL CAPITAL PARTNERS”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6类相关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一种特性,且易使相关公众作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看待,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的公司名称相对应,意为“雄牛资本”。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之情形,也不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金山词霸的相关解释;
2、关于资本市场特点的介绍;
3、相关在先商标的档案;
4、相关侵权投诉材料;
5、与申请人有关的相关企业介绍、网页截图、公众号截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等材料;
6、与申请人有关的相关企业信息及商标信息;
7、与被申请人有关的企业介绍、办公场所照片、宣传册、媒体报道等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8月28日在第36类基金投资;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赞助;共同基金咨询服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服务;资本投资基金的管理;资本投资咨询;金融风险评估服务;共有基金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以“BULL CAPITAL PARTNERS”文字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等服务上,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相关特点之情形。同时,争议商标“BULL CAPITAL PARTNERS”与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并不完全相同,通常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