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控股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东市广顺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1658923号“埃尔德AI ER 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46747号“埃尔夫”商标、第1600220号“埃尔夫”商标、第1146746号“埃尔夫elf”商标、第18922331号“AIERFU”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仍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财务报表;
4.相关销售资料;
5.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类气体燃料、电能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四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类照工业用油、燃料、明用气体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埃尔夫elf”、“AIERFU”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埃尔德”拼音为其外文部分“AI ER DE”,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部分文字构成、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字母构成、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体燃料、电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照明用气体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为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和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