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迈腾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18442号“FLEXCONVEY(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为其产品独创的核心标志,由英文字母组合而成,本身并无固定含义,属于创造性词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