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翡马优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2846号“太阳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具备较强的商标识别力,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