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郁永璠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4996号“三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第33772489号“三顿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7月6日的第184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同时,“三顿”并非日常用语或宣传用语等,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