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拔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3648号“拔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其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存在多个含有“拔优”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未对设计研究服务等特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用于指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并不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