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页之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70147号“页之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臆造词汇,并不是日常用语;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并不影响他人在生活中使用“页码”等词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