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莫里尼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自香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9日对第59328536号“摩托莫里尼MOTUOMOL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集摩托车专业开发、制造、国内外营销于一体的中能机车集团的重要下属公司,主要负责经营摩托莫里尼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摩托莫里尼品牌已经同申请人和中能机车集团建立了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申请商标近两百件,涉及多个领域,远超一般自然人的正常使用需求,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同行业企业在先知名品牌,一贯具有抄袭抢注摩托车、电动车行业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严厉制止。且被申请人涉嫌以团伙形式对摩托车、电动车行业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模仿抄袭。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557788号“莫里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57279号“摩托莫里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84953号“莫里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55772号“摩托莫里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更加大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四、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摩托莫里尼”品牌完全一致,注册使用在“发动机油;汽油”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恶意报告;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被申请人及其同伙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相关介绍资料;4、在先案例;5、申请人“摩托莫里尼”系列商标注册情况;6、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7、中能机车集团官网截图;8、“摩托莫里尼”品牌介绍、官网截图;9、工信部公告公证;10、浙江莫里尼机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11、申请人经销商协议;12、申请人2021-2022纳税证明、年报;13、申请人部分采购协议及发票;14、广告宣传资料;15、媒体报道、相关公示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汽油;燃料;润滑油;润滑剂;酒精(燃料);除尘制剂;工业用蜡;电能”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先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服务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第4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了198件商标,包括“意塔杰特 ITALJET”、“台铃”、“摩疆”、“小牛小客”、“美迪领克”、“爱立玛”、“速珂SUKE”、“嘉陵休三”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汽油;燃料;润滑油;润滑剂;酒精(燃料);除尘制剂;工业用蜡;电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涉及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的使用,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公司字号在先使用在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摩托莫里尼MOTUOMOLINI”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摩托莫里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了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摩托莫里尼”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的 “摩托莫里尼”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由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4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25类、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了198件商标,其中包括“意塔杰特 ITALJET”、“台铃”、“摩疆”、“小牛小客”、“美迪领克”、“爱立玛”、“速珂SUKE”、“嘉陵休三”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摩托车、电动车、汽车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