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坤荣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9590号“坤荣工程KUNRONGG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451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第33287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0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