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11652号“趣玩享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玩享私 65711652

阅读:29012 2023-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薇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万商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1652号“趣玩享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57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

  申请人:上海薇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万商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1652号“趣玩享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57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43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10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均被予以初步审定,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一、二被无效后,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OMYSKY”、“趣玩享私”品牌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注销,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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