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颐和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74484号《关于第647952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97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