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麻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98758号“YOSU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5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有跨类产品,因此申请人放弃在跨类产品“地垫”这个商品项目上的权利,在这个商品项目上不予复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64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地垫”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席;瑜伽垫;健身用垫;橡胶地垫;浴室防滑垫;汽车用脚垫;体操垫;墙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草席;瑜伽垫;健身用垫;橡胶地垫;浴室防滑垫;汽车用脚垫;体操垫;墙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