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6506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1465067

阅读:79884 2023-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斌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41465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的首都机场集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作为全世界第二大的航站楼,由世界顶尖建筑设计团队…

  申请人: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斌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41465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的首都机场集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作为全世界第二大的航站楼,由世界顶尖建筑设计团队打造,具有独特的造型和极高的美学价值。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故意抄袭、摹仿了多个在先已知名的商标,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

  2、关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的新闻报道;

  3、所获荣誉证书、获奖情况;

  4、关于成立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的批复、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蓝图、设计费发票;

  6、授权委托书;

  7、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与被申请人商标有关的行政机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电风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21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57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7598167号“三菱电工MITSUBISHI”商标、第43525980号“夏宝”商标、第58995047号“大章鱼”商标、第41366328号“INNEREST”商标等。

  3、被申请人的第40066480号“TRISA”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的第42190796号“VORNADO及图”商标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7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经由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全面负责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承接机场建设工程总承包。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曾委托他人设计建造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区,附有相关设计图纸,图纸中呈现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鸟瞰图形如展翅的凤凰,是五指廊的造型,具有较强的设计感及独创性,该工程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对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图纸和设计文件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现已许可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即本案申请人)使用上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作品进行登记、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等法律保护事项,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作品中的航站楼鸟瞰图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近,难为巧合。加之,多家网络媒体对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的竣工并投入实际运营进行报道,对航站楼的占地面积、内外构造、硬件设施以及运营情况等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接触到该航站楼鸟瞰图及其他视觉效果图,进而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对航站楼鸟瞰图作品的公开发表及使用理应知晓。因此,在未得到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表现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像,难谓巧合。再根据审理查明第2、3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关联性较弱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此种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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