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93605号“新明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新明和 10593605

阅读:140151 2023-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明和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明和流体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3605号“新明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21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明和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明和流体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3605号“新明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21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新明和工业株式会社提供的2019年09月21日至2022年09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泵”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油压泵;水下泵;陆地泵;离心泵;轴流式泵;斜流泵;混凝土泵;立式涡轮泵;灌浆泵;软管泵;风力水力机械器具”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搅拌装置;可移动升降式停车装置;电线、电缆端子压接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废弃物处理装置;泵”等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参加第21届中国环博会的介绍资料及展会资料;3、申请人官网中关于“搅拌器”介绍资料、“搅拌器”样册印刷合同及发票、“爱采购”网站上销售申请人“搅拌机”产品信息、宣传资料;4、申请人官网中关于“可移动升降式停车装置”介绍资料;5、申请人官网等网站中关于“桌上型数字压着机”和“半自动插入防水栓剥线压接机”介绍资料;6、申请人“端子机”介绍资料;7、申请人“水泵”等介绍资料、产品目录、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目录的账单、报价单及发票、购销合同;8、“机械密封”报价单、发票;9、“气动主轴马达”商品发票、账单;10、“压缩机”产品目录、“废物处理装置”照片、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官网介绍、垃圾分类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11、申请人官网中关于“真空镀膜产品”介绍、宣传资料账单、产品规格书、使用说明书、报价单、账单及工程确认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2、新明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13、申请人环卫系统产品信息、废弃物处理设备的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3月9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油压泵;水下泵;泵;风力水力机械器具;车载起重机;装卸机械器具;固定式搅拌装置;机械式摩托车停车装置;电线、电缆端子压接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9月2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维持“油压泵;水下泵;陆地泵;离心泵;轴流式泵;斜流泵;混凝土泵;立式涡轮泵;灌浆泵;软管泵;泵;风力水力机械器具”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商标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撤销的“车载起重机;装卸机械器具;固定式搅拌装置;移动式搅拌装置;高空作业升降平台;土木机械器具”等商品为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申请人参展资料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申请人官网中关于“搅拌器”介绍资料、“搅拌器”样册印刷合同及发票、“爱采购”网站上销售申请人“搅拌机”产品信息等,上述证据中介绍及产品信息等或为未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印刷合同及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至6包括“可移动升降式停车装置”、“桌上型数字压着机”、“半自动插入防水栓剥线压接机”等商品介绍资料,或为未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7为申请人“水泵”等商品介绍资料、账单、报价单及发票、购销合同等,因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已将“泵”以及类似的商品予以维持,故该项证据显示的“泵”及类似商品不属于本案复审商品,故对此证据我局不予评述;证据8、9中的“机械密封”、“气动主轴马达”报价单、发票、账单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0“压缩机”产品目录、“废物处理装置”照片、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官网介绍、垃圾分类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其中上述证据中产品目录、商品照片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官网介绍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上述证据中采购合同显示的主要为“耐德新明和”商标,与复审商标并未形成完整的一一对应关系,验收报告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1申请人官网中关于“真空镀膜产品”介绍、宣传资料账单、产品规格书、使用说明书、报价单、账单等,上述证据中宣传介绍资料等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中报价单、账单、工程确认书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2新明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3申请人环卫系统产品信息、废弃物处理设备的照片等,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车载起重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载起重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0593605号“新明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新明和 10593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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