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利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43368号《关于60564216号“Cera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诉前化解中提交承诺书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造口术专用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承诺不再针对我局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第10679548号“Care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麻醉仪器;注射针管;医用痰盂;外科用海绵;医用床”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9474965号“C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电子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6543723号“C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在“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9116890号“Care 3 Plus”商标、第9116889号“Care 3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瘘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造瘘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