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小灿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4025号《关于第58833294号“猴哥说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8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1034号“猴哥说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而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抽奖”服务与第17986416号“猴哥”商标、第39636488号“猴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存在权利障碍,应当予以初步审定。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