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嗨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00264号“星光庭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9968号“星光X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游戏产品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代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